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全部分类

刑事犯罪辩护法律视频

  •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 02:20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

    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
    371次播放 2022.06.09
  •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02:06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 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
    350次播放 2022.06.09
  • 贪污罪判刑标准 02:04

    贪污罪判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
    383次播放 2022.06.09
  • 非法拘禁罪会判几年 01:40

    非法拘禁罪会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则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入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
    876次播放 2022.06.09
  • 数罪并罚如何计算 01:44

    数罪并罚如何计算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
    539次播放 2022.06.09
  • 犯罪未遂是什么 01:44

    犯罪未遂是什么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
    862次播放 2022.06.09
  • 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01:56

    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 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 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但不构成犯罪。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
    997次播放 2022.06.09
  • 不认为共同犯罪情况有哪些 02:33

    不认为共同犯罪情况有哪些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故意加过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实行过限的情形,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先后犯的特殊情形,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 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周玲律师 周玲律师
    758次播放 2022.06.09
  • 集合犯是指什么犯罪 01:56

    集合犯是指什么犯罪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可分为三种: (1)营利犯。 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 (2)常业犯。 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3)惯犯。 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 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上述三种对集合犯概念的表述,共同表明集合犯具有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客观上反复实施同种行为; 第二,主观上具有反复实施同种行为的意思; 第三,只成立一罪。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周玲律师 周玲律师
    510次播放 2022.06.09

刑事辩护 · 视听排行

最新法律知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