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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最新司法解释

走私最新司法解释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2024-02-25 19:24:13 已帮助29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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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最新司法解释
以下是对走私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回答: 司法解释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对于走私刑事案件办理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现象,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应当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针对走私犯罪多数均为现场查获的特点,司法解释明确,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应依法以犯罪既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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