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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

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2024-02-24 05:30:23 已帮助37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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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医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应公开什么信息?
 答: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向患者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有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卫生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辖区内居民相关领域健康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所需的主要技术措施;(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服务人群及实施情况;(三)承担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收费依据及实施情况;(四)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五)营养和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服务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等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项目;(八)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四)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五)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六)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七)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八)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九)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十)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十一)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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