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因为每个
罪名的犯罪情节不同,所以相关的量刑档次与处罚轻重也是不同的。最新2018法院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如下: 量刑调解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14-16岁犯罪 减30-60% 16-18岁犯罪 减10-50% 未遂犯 减50%
从犯 减20-50%或以上
自首 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 一般
立功 减20% 重大立功 减20—50% 坦白 减20%以下 当庭认罪 减10%以下 退赃退赔 减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20%
累犯 增10—40% 有劣迹 增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 妊妇等 增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20%以下 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宣告刑 1、
交通肇事罪 一般情节 6月-2年 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自由裁量 逃逸 3-4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 7-8年 同上 2、
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0.5-1.5年 致1人重伤 3-4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12年 致死1人 10-15年 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
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 增20%以下 婚姻邻里纠纷导致 减20%以下 被害人过错 减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 减20%以下 3、
强奸罪 1人1次 3-5年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 10-12年 奸淫三人 10-12年 当众强奸 1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 10-12年 致被害人重伤 10-12年 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4、
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 3-6月 致1人重伤 3-4年 致1人死亡 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 加20%以下 为索取合法
债务 减30%以下等 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