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行为人借助互联网实施侮辱他人名誉权之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概括为如下内容:
即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包含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其他各类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环境中上传的各类作品,从而对公民或法人的声誉造成损害,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或者贬低的情况下,便可被视为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