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一、房屋及其附属的土地
抵押登记。 登记机关为房地产登记的机关。 住房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
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
抵押合同; (四)《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
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探矿权、采矿权的抵押登记。 登记机关为探矿权、采矿权发证的机关。 申报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 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原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在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内的采矿权,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权价值的证明材料 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请你根据你要抵押的不动产,选择登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