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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屋赠与(住宅)转移登记

我要办“个人赠与二手房(住宅)过户”

一、适用情形

因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赠与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赠与方和受赠方双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赠与合同。

【身份证件】

赠与方:

1.若赠与方单身:

a.赠与方未婚,提供身份证、户口薄;

b.若赠与方离婚未再婚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

c.若赠与方丧偶未再婚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配偶死亡证明(户口薄已注明的可不提供);

d.若赠与方未成年,另需监护人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

2.若赠与方已婚:

a.此房屋为婚内取得产权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b.此房屋为初婚前取得产权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c.此房屋为离婚后再婚前取得的,需提供原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现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d.此房屋为丧偶后再婚前取得的,需提供户口簿、原配偶死亡证明(户口薄已注明的可不提供)、现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提示:

受赠方:

1.若此房属于受赠方及家庭成员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提供:

(1)若受赠方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2)若受赠方未婚,提供身份证、户口薄;

(3)若受赠方离婚,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4)若受赠方丧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户口薄已注明的可不提供)。

2.若此房属于受赠方及家庭两套以上住房的,提供受赠人身份证。

3.若受赠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相关文书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的,还需提供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准备其中一项即可:

(1)若赠与双方在同一户口薄(有“迁出”或“注销”等字样均可),则提供户口薄即可;

(2)若赠与双方不在同一户口薄,是本市户口的,则需要到派出所开具带有防伪标识的制式户籍证明;是外地户口的,则需到户口曾在一起时的派出所调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或开具统一制式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户籍民警印章及户口专用章;

(3)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

(4)若无法提供以上材料,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则需提供公证书原件。

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取号→窗口受理→取证

五、收费标准

【征收税种及税率】

受赠方 税种 契税

90(含)平米以下

90-144(含)平米

144平米以上或计税价格300万元及以上

首套

1%

1.5%

1.5%

二套

1%

2%

2%

三套或三套以上

3%

3%

4%

赠与方 税种

税收优惠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及附加

购买不足两年全额征收

购买超过两年(含)全额减免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成交价

5.6%

个人所得税(两种征收方式,二选一)

购买五年以上(含)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1、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成交价-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

(查实征收)

20%

2、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成交价(核定征收)

1%

【产权转移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类别

件数

登记费用(元)

产权登记费

1

80

土地出让金

1

纳税计税价1%

 

六、办理时限

完税后即时办结。

七、办理地点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黄河街88号)二楼1-32号窗口

八、咨询电话

0411-83691066、8369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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