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承租方并无权利以租赁财产作为抵押物品。
众所周知,承租方享有的权益仅限于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及受权利益,却并不拥有该资产的总所有权,因此也就无法将租赁财产作为抵押品转手于他人。
若承租方未能按照双方协议所规定之方式来使用租赁财产,亦或是未能依照租赁财产本身的特性进行合理使用,从而导致租赁财产遭受损害,那么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