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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基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2 05:57:34 已帮助25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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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投资公司并且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这种模式,可能普通人听起来会觉得有些复杂,但实际上市场上的投资交易模式就是这样错综复杂的。从中也体现出了,如果没有国家法律制度的约束,那市场交易将会是非常混乱的,有限合伙企业做股东,也要合伙人都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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