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发生在企业与客户达成商业交易
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之前。 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新冠肺炎的,则不能基于疫情的不可抗力而免除企业责任。 (2)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只有当疫情影响导致
合同履行不能时,才能成为
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如,如政府要求工厂生产抗击新型肺炎的物品导致不能履行原合同的;或者因政府下达文件要求延迟复工等等; 反之,若在合同履行中虽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但并没有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履行不能。 (3)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并非就是免除全部责任 根据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实务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暂时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
债务人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应先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不能按期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才予解除。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免责的范围必须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发生,遵循原因与责任相当的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便冠状病毒肺炎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应具备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