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承载有电子签名的打印件与其对应的原始电子文件展示出了相同的内容和结构,那么我们可以根据电子文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来确认电子文件打印件同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打印出来的电子签名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首先,电子签名必须是电子签名人专属的;
其次,在进行签署操作时,只有电子签名人才有权限进行控制;
再次,如果电子签名发生任何形式的变动,都应该能够被及时察觉并识别;
最后,打印出来的电子签名也需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的打印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