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下签署的合同,若涉及诸如领养、离婚、继承等直接关系到人身权益的内容,则被视为无效合同。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将会因具体情形而有所差异。
当代签者取得了当事人本人的合法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这种代签行为将被认定为有效,合同也因此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反之,若代签者未得到当事人的明确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达成协议,那么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将归于无权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效力待定状态;
合同是否生效将取决于当事人的追认意愿,如当事人予以认可,则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当事人不予承认或拒绝追认,则合同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