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
购房合同或
购房协议、
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
回迁房的,提供
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
二手房的,提供
房产证、
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
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职工偿还
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
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职工离休、
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职工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
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在职期间判处
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
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
法院判决书。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
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
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