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
二审判决后
离婚财产保全问题的回答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 (一)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 (二)原告撤回起诉的; (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 (四)本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 (五)当事人在
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六)申请人的起诉、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被驳回并发生法律效力的; (七)本院的判决、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全部
债务的; (八)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因此,二审终审判决不予
离婚生效后,相关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