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上诉立案及开庭审理的具体日期并无明文法规定,通常情况下由收案的法院自行安排。
然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中针对案件审结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公诉案件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