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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椎第十一节骨折工伤鉴定

胸椎第十一节骨折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2-23 12:56:18 已帮助25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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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刑诉法第165条的主要内容。非常明显的,第六十五条出于第十一节。讲述的是人民法院的审理规定。法律是一门分门别类的学科,必须具有总结到位,规范易懂的效果。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师365相关律师为你做进一步的详细解答和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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