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中的父母购置房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在婚后,若父母全额支付购房款项或者承担首付责任并独立负担剩余贷款,同时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出资子女的名下,则可以被视为是对于这部分出资子女的个人赠予行为。
而如果婚后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项,该房产又被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义之下,而且此后的贷款主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或者是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子女甚至是双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被视为是对整个夫妻关系的赠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