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房过程中,若仅登记一位配偶的姓名,此时通常仍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在此类情形下,夫妻离婚时涉及的房产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即使仅有一方的姓名记录,此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双方所共有的,无论房产证上标明的是两位配偶的姓名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姓名,都不会干扰到对此房产所有权的明确认定。
然而,若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签署过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某处房产归属于某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这部分房产便不能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