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原则上不能共同使用。
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手段,原则上无法同时适用,属于具有选择性的法律条款。
因此,在实际纠纷处理过程中,若当事人试图同时主张违约金以及没收定金或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将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
此外,若被告方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则应视为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使及自由处分,这种情况我们通常会给予认可并允许其进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