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一种法律凭证,旨在证实土地使用者(单位或者个体)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限,并得到了国家法律的全面保障与支持。
在城镇住房用地领域内的登记与发放工作,涵盖了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以及其他类型的住房用地等诸多方面。
同时,这也是在房屋所有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实质性转移之后所进行的相应土地登记变更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