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原则上是不被允许退还的。
这主要因为“定金”乃是当事人为确保债务得以顺利履行而订立的一种协议,约定由守约方预先向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措施。
由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形下,该款项是无法予以退还的。
然而,若系因为对方过错引发合同未能成功签订的情形,那么守约方可据此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