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实践中的定金合同并非单务合同,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类型之一。
定金合同,顾名思义,是通过协议方式设立起来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此作为其债权的担保。
若一方未能履行相关债务,那么就应依照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这意味着,双方都负有合同义务,如果出现违约行为,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定金合同显然不能被归类为单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