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确是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和缔结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既可以选择使用书面文件来记录其内容,亦可以选择使用口头表达、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多种非书面形式作为替代。
实践证明,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合同都是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共识并签署的,例如从购买蔬菜、衣物这样的小事,到购买各类家用电器等大型商品,无不如此。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地说,合同确实是能够通过口头方式订立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