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承诺是不能够被撤销的:
首先,要约与承诺是建立合同关系所必须经历的两个重要环节;
其次,要约通常是指要约方通过具体明确的方式表达出希望与他人达成某种合同协议的意向;
最后,承诺则是指作为受要约方的另一方在收到要约后,按照约定的期限,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回应并确认同意该要约的行为。
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承诺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意味着合同就此正式成立。
如果需要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进行撤销处理,那么依据的应该是合同中约定的合法理由,而非单方面撤销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