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告期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享有表达自身观点及要求进行听证辩论的权利。
当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获得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之后,若被征用土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持有异议,则应提交至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若协调未果,最终的决策权则交由批准该征地行为的人民政府裁定。
另外,在涉及农村房屋拆迁事宜上,若被拆迁方对相关决定表示反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关于政府征地拆迁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需要获取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其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再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接着,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以及拆迁方案;
然后,设立专门用于拆迁资金管理的专用账户;
接下来,申请并领取拆迁许可证;
随后,发布拆迁公告;
紧接着,实施拆迁冻结措施;
最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发放、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同时进行房屋的拆除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