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农户的土地被村级机构强制性地予以征用时,相关当事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反馈情况。
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土地征收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因此,针对非法征用行为,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同时亦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征用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是指为了满足国计民生的需求,国家依法按照特定的条件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收归国有并加以利用的一种手段。
具体而言,征用分为有偿征用与无偿征用两种类型。
在我国,有偿征用主要适用于国家建设的特殊需要,相关部门会通过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等方式来征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农民所耕种的土地;
而在无偿征用方面,则主要涉及到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土地的征用等情形。
总的来说,征用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国有并加以利用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共同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