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准则,即可主动解除劳动合议:
首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者;
其次是存在严重失职或在业务运营中舞弊行为,可能为企业带来重大损失者;
再次是劳动者在此期间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显著影响到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效率,且此情形在企业明确指出后仍然未能得到有效纠正者;
最后则是因触犯法律法规而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