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效力开始的确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要约的做出方式并非通过面对面交流完成,而是以书面文本或者电子邮件等非对话方式进行,那么当这一要约送达至相对方手中之时,其效力便已开始;
其次,假如该要约是以数据电文这种电子形式传递,并且相对方已经为其指定了特定的接收系统,那么在该数据电文成功进入到这个特殊的系统内后,该要约的效力便随之产生;
然而,倘若相对方并没有指明特殊的接收系统,此时就应该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去确认,即只要相对方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该数据电文已经进入到了他们的系统中,那么它的效力也将从此刻开始生效;
最后,对于通过面对面交谈、电话沟通等互动式方式进行的意志表达,其效力的起始点则是在相对方明确理解其内容的那一刻。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对此有详细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