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即刻可解除相关合约:
(一)由不可抗力所引发,导致合约目的无法达成。
然而,并非所有不可抗力事件都能成为解除合约的理由,只有当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合约目的无法实现时,方可解除合约。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的情况,亦可细分为两大类:
1、预期违约。
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际,合约当事人一方已经通过明确表达或自身行为,暗示其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
2、延迟履行。
这是指合约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
(三)合约目的无法实现。
这是指合约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约目的无法实现。
(四)不定期合约。
对于不定期合约,合约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约,但需在合理期限之前向对方发出通知。
(五)在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约显失公平的,合约当事人同样可以提出解除合约;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合约当事人并无自动解除权,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方能解除合约,最终决定权在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同时,必须首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方可提出解除合约申请。
(六)双方协商一致,亦可解除合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