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一般而言,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日常使用和年度检查过程中依然保持其原有的功能与属性。
根据司法程序,查封行为是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财产或标的物(即争议对象)的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者的处分权,但并未对车辆的正常使用以及年度检查产生直接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封是指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之前或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为了确保未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防止财产受到损害,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实施的一种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因此,对于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其所有人或有权处分者的处分权将受到限制,但这并不妨碍车辆的正常使用以及年度检查。
此外,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已实现社会化的地区,任何单位均无权要求机动车必须前往特定场所进行检验。
同样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也不能强制要求机动车前往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最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时所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