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承诺若是对于要约做出了重要且实质性的改变,那么可以将其视作为一个全新的要约;
然而,如果这一承诺并未对要约产生重大的改变,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反对该项承诺或要约已经明确指出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否则,该承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完全一致。
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重要且实质性的改变时,这就构成了一个全新的要约。
而关于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方面的变更,都被认为是对要约内容的重要且实质性的改变。
第四百八十九条则进一步规定,若承诺仅仅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的改变,除非要约人能够及时地表达出反对意见或者要约已经明确指出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否则,该承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合同的具体内容应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