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给予相应工资报酬的明文规定,即:
(1)如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则需向其支付不低于平均小时工资的150%;
(2)若在休息日需要安排员工继续工作且无法提供调休机会,则需向其支付不低于平均小时工资的200%作为补偿;
(3)当法定节假日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应向其支付不低于相应天数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薪酬回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