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向雇主口头上递出辞职申请达30日后仍遭拒绝让其离开,通常情况下这并非违法之举。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作为劳动者具备行使离职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遵守相对应的离职能序。
依据劳动法相关条款,劳动者如希望解约,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企业,即口头表达离职意愿并不能产生与之同等的法律效应。
然而,对于处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只需提前3天向雇主发出通知便可,无需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雇主以未达到程序规定为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者的辞呈,那么劳动者可以补充提交一份书面辞职信,待满30天后再请求雇主协助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