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情况下的违约责任赔偿问题,其涵盖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守约方向促成该份合同时所投入的各类成本费用;
其次,如果合同被终止后以其不能够继续履行而守约方又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那么这类事先付出的必要费用也应在计算范畴之内;
第三点则是从守约方已经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角度出发,当违约方拒绝归还或者无法归还相关财物时,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一项则是当守约方已经接受并持有违约方所提供的财物时,由于需要将这些财物返还以及保管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