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合同所具备的特性:
首先,它的核心目标在于按照既定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完成特定工作成果,而并非像通常情况下,以普通商品作为交易对象。
其次,该工作成果必须充分反映出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且需具有相对应的物质形态。
再者,承揽人在执行合同时,需要以自身名义进行,并且应当运用其自有设备、技术以及劳动力资源来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最后,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以及有偿合同三种类型的综合体。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