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离职协议之后,依然存在着提起劳动仲裁的可能性。
如果当事双方对于离职补偿事项达成了共识,并且明确表明了愿意放弃其他相关权益,那么从程序上来说是允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实体主张方面的权利将被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劳动者并没有反悔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产生的以下劳动争议,均适用于该法进行处理: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等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教育以及劳动安全保护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而产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