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极不合理的现象。
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他们有义务与每一位劳动者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从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那一天起,双方之间便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
然而,仅仅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反之亦然,即使存在着劳动关系,也未必能够保证双方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
只有在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有权为员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