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商家迟迟未履行发货义务时,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首先,买方向商家提出协商请求,并向其发送明确的催货通知书,敦促对方尽快履行交货义务;
其次,若商家未能依约履行发货义务或所发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有权解除相关合约,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因延误交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若对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