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雇主未能履行其在劳动合同中所承诺的向员工提供适当劳动保护或特定劳动环境、以及按时足额发放薪资等义务时,员工有权单方决定解除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无需事先告知雇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请求雇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却无法索求赔偿金。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被理解为劳动者主动离职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原则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除非由于劳动者的擅自离职给雇主带来了实际损失,那么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