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拥有全面的监管权力;
而在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中,具体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也必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所谓“房屋拆迁”,是指由于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由相关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有的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有计划地拆除,同时对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进行合理的迁移安置,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