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必然可让当事人撤销或解除之效,唯有获得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方可进行撤销或解除工作;
若非如此,即无法定撤销或解除之可能条件,且未达成双方法律认可的共识,便无法进行撤销或解除过程。
然而,若出现以下情形,《股权转让协议》亦可由某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撤销:
首先是由于严重误解而导致的《股权转让协议》订立。
其次,若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再次,若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使得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此外,若一方或第三方采取胁迫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最后,若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力等特殊状况,从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在成立之时明显不公。
同样地,若出现以下情形,协议亦可由某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