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造成的损伤不足以构成十级伤残者,应依据受损之具体状况,向伤者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用于治疗与康复的合理开支,以及因耽搁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
至于残疾赔偿金方面,需根据受害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共计二十年。
然而,若受害人为六十周岁以上者,则年龄每增长一岁,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将相应减少一年;
若受害人为七十五周岁以上者,则仅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