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者在跨地区的特殊医疗提供场所接受治疗时,根据现行医保制度,通常情况下他们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都是可以得到部分或全部报销的。
对于那些患有特定疾病种类的参保人,只需持有由二级及以上级别定点医院开出的《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出院纪录、门诊病历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和化验单等材料,便可前往当地社保中心经办窗口进行申请。
申请经过审核通过后,相应的治疗费用就能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获得部分或全额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