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如下:
当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
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便是被征迁人,则其应由同级别的政府进行裁定。
判定的内容须涵盖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的制定、安置用房面积及安置地址的确定、迁移期限的拟定以及迁移过渡方式及其过渡期限等多项要件。
须明确指出的是,裁决应该从接收申请的那一日开始算起的30天内做出。
若境内涉及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裁决书那一刻开始计算的60天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在的上级政府请求复议。
当然,他们也有权利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那些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裁决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来说,如果他们在裁决规定的迁移期限内未能完成迁移,那么他们将可能面临强制拆迁的后果。
这一行为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