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赁关系结束之际,若承租方持续对租赁物品进行使用,而出租方未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则原有租赁协议将得以保持其效力,然而在此基础上,租赁期限被定义为无固定期。
在这之后,若租客依然决定使用租赁物业且房东亦未提出任何反对,那么原本的房屋租赁协议仍然有效,双方均需依照原有合约条款来维护各自的权益并履行各自的责任,只是此时的租赁期限已被定义为无固定期。
若房屋承租方仍有意愿续租并与房东达成共识,他们可签署新的续租协议。
在房屋租赁协议到期之后,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此展开协商,共同商定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一份租赁协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