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随时解除劳务合同:
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以及一方严重违约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了协商一致,则可解除该劳动合同。
同时,第三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亦有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还可自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据此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