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对于汽车抵押贷款车辆的买卖合同,如未经出卖方的同意,则该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明文规定,当债务人欲将其所负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至第三方时,必须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方可通过催告方式,要求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给予明确答复;
若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则应视为其不同意此项转让行为。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还规定了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加入债务的约定以及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同时也明确了第三人向债权人表达愿意加入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明确拒绝的处理办法。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