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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子名字是可以改成别人的吗

拆迁房子名字是可以改成别人的吗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5-09 16:55:40 已帮助12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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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子名字是可以改成别人的吗
(1)如若未签署相关文件且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则不可强行拆除,否则将视为非法拆迁行为;
(2)仅因未签署文件,却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法律程序,且拒绝搬离的情况下,征地方可按照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强制拆除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其法律后果包括: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以及人民法院无法实施强制执行
然而,实践中仍有部分市、县人民政府未能遵守法律规定,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并不能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工作;
(2)强制拆迁须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若无补偿决定,任何单位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实施强制拆迁的主要情况包括:
已签订补偿协议但未按期搬迁者;
以及已做出补偿决定,但既未搬迁亦未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者;
(3)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房。
若未提供货币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与面积等相关资料,则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当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严重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
4、明显背离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越权行使权力;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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