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以及其附设设备的保养基金,被认为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资产。
在决定使用这笔保养基金时,必须经过占建筑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时也必须得到代表总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的赞同方可实施。
至于这笔保养基金的具体用途,其重点在于为全体业主所共有的非个人专属部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民法典》第281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