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的区分方面,我们需要关注两个关键点:
其应用的对象及其表现形式。
首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即局限于他人的住宅;
其次,该罪行所采取的行动方式既可表现为积极主动(即“作为”),亦能呈现为消极沉默(即“不作为”)两种类型。
相比之下,非法搜查罪的行为对象则更加广泛,除住宅外,亦包含了他人的身体部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罪行的行动方式仅限于积极主动的实施行为(即“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